大连新瑞广告有限公司:
你(单位)于2013年12月27日拍卖取得天安国际大厦户外广告点位经营权。2013年12月30日,与大连市城市管理局签订《大连市户外广告经营权出让协议》。按照《大连市户外广告经营权出让协议》要求,你(单位)应于2014年1月17日前将户外广告经营权使用费一次性付清。
经核查,截至2024年9月30日,你(单位)应补缴欠缴的户外广告经营权有偿使用费440万元及逾期利息,总计金额大写:陆佰柒拾万壹仟捌佰肆拾肆元玖角贰分,小写:6,701,844.92元。其中逾期利息暂计金额大写:贰佰叁拾万壹仟捌佰肆拾肆元玖角贰分,小写:2301844.92元(利息计算方式:以440万元为基数,2014年1月18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,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;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广告经营权有偿使用费实际支付之日,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(LPR)标准计算)。限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领取《户外广告经营权有偿使用费征缴决定书》,逾期视为送达。你单位应自送达之日起10日内将上述费用缴至大连市西岗区高尔基路16号的大连市城市管理局。
如不服本决定,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,或者六个月内向大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,逾期不申请复议,也不起诉,又不履行本决定的,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。
联系电话:0411-83627557(市城市管理局)
2024年 12月17日
大连市城市管理局